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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评论 | 初探在线商事仲裁于游戏电竞领域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4-02-05 11:12:24 点击量:

引言

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CADPA)于2023年2月发布的《2022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及《2022年中国电子竞技产业报告》,2022年全球游戏市场规模约为人民币11107.6亿元,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658.84亿元,电竞产业收入1445.03亿元,我国游戏、电竞产业正成为全球领军者;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张,我国各级政府都予以了高度重视,并出台了国家至地方的各级政策予以扶持及推广。然而,于司法层面的配套,基于司法体系本身的特性,存在一定的滞后,致使在游戏、电竞产业领域产生的争议解决,从用户体验、效率性、专业性方面难以尽如人意,笔者结合自身在仲裁领域执业及服务于游戏、电竞企业的若干经验,拟对在线商事仲裁这一新兴的争议解决方式于游戏电竞领域的应用作一初探。

一、游戏电竞领域纠纷的特点及在线商事仲裁的相对优势

金茂评论 | 初探在线商事仲裁于游戏电竞领域的应用

1、信息敏感性

与传统行业的商业模式不同,游戏与电竞产业之服务商面对的是数以亿计的游戏电竞用户、网络观众,其周边产业与商业零售(如纪念品、工艺品、冠名快消品售卖)、文化娱乐产品及服务(如影视剧、动漫改编)等大众商业模式又结合得非常深入,是一种B2C模式推演到极致的形态;因此,一旦知名的游戏运营商、电竞赛事主办方涉及民商事纠纷,尽管其个案标的额可能并不高,案情亦难言复杂,但都会引发整个网络生态的广泛关注,无论其争议解决的结果如何,都难以避免被别有用心之人或其商业竞争对手寻章摘句、引导流量、产生舆论(俗称“带节奏”),从而对运营商、主办方、电竞俱乐部及选手的商誉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对于该游戏、赛事的IP产生毁灭性打击。而传统的民商事诉讼,囿于司法公开的原则,其审理过程向全社会公开、其审理结果在网络公示,则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困扰;与此相比,商事仲裁的不公开性,也即不公开审理、不公示裁决结果的制度,能够较为契合产业需求。

2、效率渴求性与网络根植性

游戏电竞产业,是一个高速发展,同时也高速更新迭代的产业。据统计,一款品质普通的游戏作品其生命周期一般都在2~3年甚至更短,普通电竞职业选手的职业生涯,往往也在5年以内;在较短的生命周期内,如果产生民商事纠纷诉诸诉讼,基于我国基层司法系统的工作压力已经巨大,同时又存在二审及再审机制,相关当事人即便胜诉,往往亦需花费1~2年的时间,只能迎来“迟来的正义”,届时可能该款游戏或职业选手已经淡出公众视野,无法形成有效的救济;同时,出于司法程序的严肃性考量,司法程序一般都需要进行线下的庭审,目前全国仅有北京与广州建立了互联网法院,而游戏电竞产业根植于网络,其争议所涉证据的形成、传输、保存等大多均在互联网中进行,与传统的司法程序的线下书面举证质证不甚匹配,如涉及公证取证,则更为迁延日久;此外,游戏电竞领域的当事人,从其物理分布上来说亦可能遍布全国乃至全球,要求其参加线下庭审,往往进一步影响争议解决之效率。与此相比,商事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效率性特点,对于进行在线庭审、在线举证质证亦持鼓励态度,同样较为契合产业需求。

3、行业专业性

游戏电竞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其法律关系的架构、关键法律事实的认定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与行业特点。相较于传统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之仲裁庭组成,并不局限于纯法律背景的仲裁员,对于行业专家、业界贤达作为仲裁员处理相关仲裁纠纷亦持开放支持的态度,以此专家团队组成的仲裁庭,相对能够更为准确快速地切入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解决争议。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2月,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旨在处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笔者认为这对于电子竞技这一新兴的竞技体育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解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其受案范围与商事仲裁泾渭分明,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形成法院诉讼、体育仲裁、商事仲裁三驾马车并行不悖的态势。

二、在线仲裁协议的效力

金茂评论 | 初探在线商事仲裁于游戏电竞领域的应用

意定性是商事仲裁的根本特征,也即,想要把争议提交商事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如何使在线订立的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笔者拟从形式要求和实体要求分别进行探讨:

1、形式要求

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协议有“以书面方式达成”的强制性要求,然而,无论是现行的《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尚未生效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都认为“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书面方式”要求。

这给在线订立仲裁协议这一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打开了空间,事实上,已经有相关游戏企业在其在线用户协议中约定了商事仲裁的适用:在(2020)沪01民特622号徐高峰与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在线订立的《暴雪战网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了如下约定:争端解决和适用法律约定:B.有约束力的仲裁。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端(但下文明确列出的例外争端除外),您和运营方同意通过仲裁处理。各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由三名仲裁员依据有效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您的仲裁费用及应分担的仲裁赔偿应由您个人自行承担。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该在线订立的仲裁协议系属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因在线仲裁协议系远程订立,对于订立人身份的核查是重中之重,拟订立在线仲裁协议的一方,应当构建完善的实名认证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足以确认相对方身份的,并且可追溯可取证的验证系统,这并不只是在线订立仲裁协议的要求,同时也是订立所有在线合同协议的要求。

2、实体要求

传统仲裁协议的共性实体要求同样适用于在线仲裁协议,诸如需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同时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等,当事人只要选用各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一般而言不会触及不符合该等实体要求的情况,于此本文不再展开。笔者拟对在线仲裁协议较为特性的要求作梳理:

(1)格式条款问题

在线仲裁协议通常表现为游戏运营商,赛事主办方等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放置于网络用户协议、赛事规则等协议及规范性文件之中,不会与签约相对方另行协商的仲裁条款;因此,其性质属于《民法典》第496条第一款规定的“格式条款”。然而,格式条款并非当然不成立或无效,还需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审查其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从而确定其是否成立;并根据《民法典》第497条审查其是否具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无效情形。笔者检索了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在线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案件,在共计15起案件中,全部申请人均提出了在线仲裁条款系属格式条款,或不成立、或无效的事由;其中14起案件审理法院均认为在线仲裁协议提供方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亦不存在无效情形,裁定其为有效;仅有一起(2021)京04民特973号黄兴坤与北京泓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认为北京泓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认定该仲裁协议不成立。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总体上司法审查对于在线仲裁协议的效力持肯定态度,惟提供该等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加粗、高亮、弹窗、特别确认等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避免出现仲裁协议不成立的情形。至于在线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相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的问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04民特672号案件(即著名的“小黄车案”)中的论述最具代表性,本文援引如下:“诉讼与仲裁作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特点和优劣。与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相较,由于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优点和特点,因此,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能被认定为是对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加重亦或主要权利的排除。”

(2)未成年人订立在线仲裁协议问题

《仲裁法》第17条第(二)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而在游戏电竞领域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未成年游戏用户、电竞选手及其他当事人,在该种情形下,是否会导致其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乃至整体协议无效,截至目前,笔者尚未检索到直接相关的案例。然而,该问题在理论上亦非难题,笔者了解到,目前绝大多数网络游戏在线订立的用户协议中,均有相关条款,要求未成年人在其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相关条款,并在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在线签署,可见游戏电竞企业对其协议效力问题已经予以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如拟对此更进一步,亦可考虑在签署相关协议时,单独要求未成年人之法定监护人共同签署,以规避在线仲裁协议无效的风险。

(3)涉外在线仲裁协议问题

中国游戏出海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目前中国厂商开发的游戏在海外市场已有上百亿美元规模的斩获,由此,亦必然会出现与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线下或在线仲裁协议的问题。就此,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于仲裁协议本身所适用准据法作出约定,或者在仲裁协议中对于“仲裁地”作出明确约定,约定为我国境内的某一城市(通常为选定的我国仲裁机构之所在地),从而适用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避免该仲裁协议需援引冲突规范,可能导致适用外国法律审查,进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风险。

三、在线仲裁程序

金茂评论 | 初探在线商事仲裁于游戏电竞领域的应用

解决了在线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后,案件得以提交相关仲裁机构在线审理,为避免行文过于冗长,笔者在此仅对在线仲裁程序的若干主要特点进行介绍:

1、送达在线化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早在2009年即发布了其《网上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网上仲裁规则》”),其第十条规定: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当事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根据案件程序进行的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者仲裁庭也可以决定采用或者辅助采用常规邮寄和特快专递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发送文件。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的有关仲裁申请、答辩、书面陈述、证据及其他与仲裁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当事人应当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者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者仲裁庭的同意后采用或者辅助采用常规邮寄和特快专递等其他方式提交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线上仲裁指引(暂行)》第(五)条规定,本会将通过线上庭审系统、电子邮箱、短信、即时通讯等一种或多种电子方式对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结案文书除外)及当事人的相关案件材料。第(六)条规定,本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效力与其它送达方式效力相同,当事人通过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对仲裁相关文件的确认与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仲裁当事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自行下载打印。

结合上述两家仲裁机构的规定可见,主流的仲裁机构在线仲裁规则(指南)中,对于仲裁案件相关的文书送达,已支持全面在线化进行,极大提升了文书送达方面的效率。

2、开庭在线化

《贸仲网上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除非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仲裁庭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采用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网上开庭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庭也可以决定采用常规的现场开庭方式。

由此可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在线仲裁采取的是书面审理与网上开庭结合的模式,常规情形下,不会要求案件当事人至线下进行现场开庭,节约了当事人的交通成本与时间成本。其他主流仲裁机构亦有类似规定。

3、证据电子化

《贸仲网上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子证据。

为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电子证据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电子证据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的,与经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和证明力。

基于游戏电竞产业中的大量证据均通过电子方式形成、传输并保存,电子化证据的应用在在线仲裁程序中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同时,其作为证据的效力亦不沦于书面证据。

4、时效性

各主流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中,均设有简易程序与快速程序的程序性安排,其适用标准主要取决于案件争议标的,如《贸仲网上仲裁规则》中规定,对于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应当在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对于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适用快速程序,仲裁庭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书。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快速程序受案范围更广,对于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可适用快速程序,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其仲裁协议中特别选定了适用简易程序或快速程序,那么即使案件标的额超出了上述金额范围,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快速程序进行仲裁。该等高效仲裁的程序,契合游戏电竞产业案件个案标的不高,然对于审理效率要求较高的特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线仲裁这一新兴的争议解决方式,与同样新兴的游戏电竞产业对于争议解决的需求,在不公开、高效、专业性等各个维度高度契合,值得游戏电竞从业者与法律行业从业者予以关注,以期在不远的将来得以推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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